各相关学院:
根据学校实践教学工作安排,2025—2026学年第一学期师范生教育实践及非师范生实习(实训)工作已全面启动。依据《新疆师范大学师范生教育实践工作管理办法(修订)》(新师校发〔2025〕38号)、《新疆师范大学非师范生实习(实训)工作管理办法(修订)》(新师校发〔2025〕39号)及《新疆师范大学实践“双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新师校发〔2025〕4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各学院应进一步规范师范生教育实践及非师范生实习(实训)[以下简称“实习(实训)”]管理工作,依据上述文件和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组织开展各类实习(实训)活动,确保实践内容与专业培养目标相匹配。要加强全过程管理,全面落实“双导师制”,切实保障实践教学环节规范、有序、高质量开展。
二、在实习(实训)工作启动前,各学院须提交详细的师范生教育实践/非师范生实习(实训)实施计划或方案(附件1);班级统计表(附件2);学生分配表(附件3)。
组织参与实习(实训)的学生购买保险,妥善收集并核对保险凭证,并提交一份加盖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明确说明已组织实习(实训)学生购买保险,并详细注明参保学生的姓名、学号、学院、专业、班级、保险时效等基本信息。已开展实习(实训)的学院,请于9月26日前提交保险购买情况说明。
组织参加校外实习(实训)的学生开展岗前培训,重点加强政治纪律教育和人身安全教育,并组织学生签署《新疆师范大学本科生校外实践安全责任承诺书》(附件4)。
三、在实习(实训)工作开展过程中,各学院做好实践指导与监督检查工作,定期开展阶段性总结,及时发现问题、优化流程,持续提升实习质量和育人成效。各学院应结合专业特色,对照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及专业认证的相关要求,科学编制师范生教育见习、研习以及非师范生实习(实训)的实践手册,推动实践教学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四、实习(实训)结束后,各学院须严格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认真完成以下工作:
(一)评定成绩
(二)召开实习(实训)总结汇报会
(三)开展评优工作
开展评优工作时,各学院须对拟推荐的师生严格把关,并出具相应的政审意见,确保推荐对象在思想政治、师德师风、遵纪守法等方面表现合格,切实做到公正、严谨、规范。
(四)登录全国大学生实习公共服务系统https://sx.chsi.com.cn,上报各类实习(实训)数据及培养方案。
(五)整理并存档实习(实训)工作总结材料
在整理总结材料时,建议各学院参照以下所列材料(不仅限于)进行系统梳理,将其胶装成册并加盖学院公章并由学院归档留存。总结材料的标题统一规范为“新疆师范大学**学院202*—202*学年第*学期师范生教育实践/非师范生实习(实训)工作总结”。
1.工作总结报告,应涵盖实习(实训)的基本情况概述、具体安排、学院在实习(实训)期间所开展的主要工作、经费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后续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2.师范生教育实践/非师范生实习(实训)学生分配表
3.新疆师范大学教育实习先进个人推荐表或新疆师范大学专业实习先进个人推荐表见《新疆师范大学师范生教育实践工作管理办法(修订)》《新疆师范大学非师范生实习(实训)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相关附件。
4.实习(实训)典型案例材料,包括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优秀成果、创新性实践举措,以及在真实场景中解决复杂问题的成功经验等。
(六)实习材料的提交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各学院总结上一学期实习(实训)开展情况,将以下材料报送教务处实践教学科:
1.**学院师范生教育实践/非师范生实习(实训)工作总结(PDF扫描签章)
2.先进个人汇总表(附件5)(电子版、PDF扫描版及政审材料)
3.相关照片或视频(电子版)
未尽事宜请与教务处实践教学科联系(联系电话:4112144),相关材料请发送至发巴亚老师OA。
附件:
1. 师范生教育实践/非师范生实习(实训)计划
2. 师范生教育实践/非师范生实习(实训)班级统计表
3. 师范生教育实践/非师范生实习(实训)学生分配表
4. 新疆师范大学本科生校外实践安全责任承诺书
5. 先进个人汇总表
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
202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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